建湖法检两长同庭履职,审理抢劫盗窃案
被告人刘某等人实施3次盗窃后,到被害人严某家属经营的食堂偷了香烟后离开。为了再次行窃,刘某以买假烟为由,踢门而入,将食堂老板颜某推倒在地,致其面部受伤流血。本以为刘某就此打住,结果当严某逃到门口时,刘某将他拖回屋内,并强迫他交出钱。随后,刘某偷走香烟2条、现金520元,共计960元。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,受害人颜某伤势较轻。
那么刘某到底犯的是抢劫罪还是盗窃罪呢?还是将多种犯罪行为并列处罚?经合议庭审议,当庭宣判: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;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犯盗窃罪,被判处拘役5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元。
“本案被告人为了牟取小利,先盗窃被害人的财物,后又抢劫被害人的房屋,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,符合数罪并罚的规定。”法官表示,抢劫罪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,所以在我国历来都是犯罪行为。入室抢劫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,而入室抢劫的危害性较大,因此立法对入室抢劫的处罚更加严厉。
建湖法院提醒,“君子爱财,得之有道”。财富不能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得,而必须通过辛勤劳动创造。如果你只是想动脑子谋取不义之财,并且心存侥幸,一旦触犯法律,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。 (通讯员提供)